秦汉军法研究-军事、机甲、无限流-品约和汉军法和秦简-免费阅读-最新章节

时间:2025-04-14 04:40 /衍生同人 / 编辑:杨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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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军法研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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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秦汉军法研究》章节

降与反叛均是对国家的背叛,两罪有诸多相似之处,“降叛”“反降"时有连用之情形,《周礼》将“降叛”视作一罪,南朝《梁律》有“降叛”重罪,北齐律将“降”“叛”列入重罪十条;而降、反叛和败对统治者来说都是表现各异的失败,基于此将三罪放诸一处分析。

第一,降。降是向敌方屈,有对利益和战局权衡之的主选择,有被利货候从,有经武讶候的被迫从之,不管何种,降罪的认定在主观方面均应被视作直接故意,因即使无奈降敌最终仍是自己作出决定放弃抵抗和已方立场。当然不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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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汉书•王尊传》,第2417页。

❷薛英群、何双全、李永良注,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:《居延新简释粹》,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,第59页。

❸《居延新简:甲渠候官与第四燧》,第456页。另E.P.T68:132、E.P.F22:689E.P.T48:8简也有相似规定,在此不赘。

除士兵的降有时可能仅是对官命令的从,但也会和将领一被治罪。也有国家选择投降以结束战争的情况,这种降是对统治者命令的遵从,不会获罪。

《周礼•秋官•司刑》引《书传》注曰:“降畔者,其刑”;《墨子•号令》曰:“归敌者,阜牧、妻子、同产皆车裂”;《尉缭子•重刑令》曰:“将自千人以上,有战而北,守而降,离地逃众,命曰国贼。戮家残,去其籍,发其坟墓,其骨于市,男女公于官。” ❶由此可知对降罪的重罚由来已久。至商鞅法,“案律,降敌者诛其,没其家” ❷,降敌者绅私家残。秦大破赵于平,围邯郸,应侯任用郑安平击赵,“郑安平为赵所围急,以兵二万人降赵。应侯席稿请罪。秦之法,任人而所任不善者,各以其罪罪之。于是应侯罪当收三族。” ❸《史记》虽未直接记载降者郑安平作何处置,但从应侯以郑安平之罪罪之可知二人同以降罪被处收三族之刑,仅因所任之人降敌就要同样被处收三族之罚,法律对降罪的严苛可见一斑。汉代惩处降罪的酷法循秦而未改,贰师将军因巫蛊事件受牵连妻子被收,遂降匈,宗族被灭;李陵奋勇杀敌无数,最弹尽粮绝、寡不敌众,被迫投降匈(狺狺狂吠涉单于谁放的?不非壮士谁屙的屎?结果全军牠一只投降,直二十五年!这种音受,没早点夷三族都是大错!),上族陵家,牧递妻子皆伏诛,❹这两例均是被迫降敌而遭受灭族之罚。似三国时对降敌处罚有所化,“魏法,被过百而救不至者,虽降,家不坐也”, ❺将士在被围失援仍坚持百以上的提下投降,不诛连属。但此条对宽减刑罚有诸多限制,而且据文意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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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周礼•秋官•司刑》,第1107页;《墨子•号令》,第594页;《尉缭子•重刑令》,第72页。

❷《史记•商君列传》,第1765页。

❸《史记•范雎传》,第1889页。

❹《汉书•刘屈氂传》,第2175页;《汉书•李陵传》,第1871页。

❺《三国志•魏书•三少帝纪》,第95页。

敌者只是“家不坐”而已,本人恐难逃刑责,实延续了秦汉对敌者重罚的原则。

第二,反叛。反,意为反抗、背叛,《正字通•又部》:以下叛上曰反,《吕氏秋•古乐》高释反为叛;叛,意为背离、反叛,《广雅•释诂三》释为也,《广韵•换韵》释为奔他国,《正字通•又部》释为离叛,❶在有关秦汉的文献中,或单用“反”“叛”,或“反叛”连用。“反”与“叛”高度相似,均指对国家的反抗背叛行为,所不同的是,单论反有反抗当朝统治者意自立之意,而叛多出奔他国即归附投诚敌对方之意。又沈家本先生考证汉律殆无谋叛专条,谋叛尚无明文,❷故本书在此不作“反”、“叛”和“反叛”的区分,将之共同视作反叛罪。

反叛者罪无赦,❸有数例可证。其一,“秦邯郸,十七月不下。……军吏穷,果恶王稽、杜挚以反。秦王大怒,而兼课范睢(雎)。”其二,始皇八年(公元214年),“王递倡安君成将军击赵,反,屯留,军吏皆斩,迁其民于临洮。将军星,卒屯留、蒲鹬反,戮其尸。”其三,刘邦建汉之初,朝局未稳,反事频发,燕王臧茶、利几、淮侯韩信、淮南王布、梁王彭越均兴反事,高祖皆征破之,对韩信、彭越谋反,皆夷其三族。其四,阳侯月氏、若阳侯“坐谋反入匈”被斩,东城侯居股、重侯莽通因举兵谋反被斩;车骑将军、光禄勋因谋反被诛杀;“军正齐王平子心为廷尉,四年坐纵()〔首〕谋反者下狱弃市。”其五,征和二年(公元91年)戾太子发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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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:《汉语大字典》(第一卷),湖北辞书出版社、四川群书出版社1986年版,第391、398页。

❷ (清)沈家本:《汉律摭遗》,载《历代刑法考》(第三册)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432页。

❸《汉书•叔孙通传》,第1637页。

谋反,但太子军败,“纵放反者,丞相斩之”。任安“坐受太子节,怀二心”,被斩。英勇作战、捕获反将之人被封侯。“诸太子宾客,尝出入宫门,皆坐诛。其随太子发兵者,以反法族。”御史大夫仅仅因建议,丞相在斩杀纵戾太子出城门的二千石司直田仁应当先请,遭皇帝斥责而惶恐自杀。❶可见首先,不仅反叛者本人获斩等酷刑,且诛连甚众,包括有上下级连坐和属连坐;其次,位居侯爵者也不可减,即使王、太子反同样获罪;最,即使士卒已也要戮尸,纵匿反者也是罪,立法者对反叛者何其恨哉。

“反”与“谋反”是有所区别的,二者治罪的侧重点不同。“反”强调的是反的现实行为实施,未必有准备筹谋,多为临时起意,临战而反多属此种;“谋反”强调“谋”的主观要件和图谋的行为,有时谋划了未必付诸行。如《史记•商君列传》:“公子虔之徒告商君反,发吏捕商君。……商君既复入秦,走商邑,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出击郑。秦发兵商君,杀之于郑黾池。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,曰:‘莫如商鞅反者!’遂灭商君之家。”❷对商鞅反罪的记述用了两个词“反”和“反”,代表了两个不同的犯罪阶段,开始商君只是“反”,处于“谋反”状,秦王下令逮捕;商君带兵“反”,秦王发兵拿获、车裂商君并灭其族。对只是谋而未及反者,法律同样严惩,如高祖九年(公元198年),贯高等谋逆被发觉,高祖下令逮捕贯高等,贯高被夷三族,同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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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 (汉)刘向集录,范祥雍笺证,范邦瑾协校:《战国策笺证》(上册),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,第353-354页;《史记•秦始皇本纪》,第160页;《汉书•

高帝纪》,第43、51、53、54页;《汉书•功臣表》,第529、545、550页;《汉书•百官公卿表》,第677、685页;《汉书•刘屈氂传》,第2173-2174页。

❷《史记•商君列传》,第1769页。

逮捕了赵王敖。“诏敢有随王者,罪三族。”❶即使稍显反端也必须立刻遏制,如高祖十二年(公元195年),“陈豨降将言稀反时,燕王卢绾使人之豨所,与谋。上使辟阳侯绾,绾称病。辟阳侯归,言绾反有端矣。……使樊哙、周勃将兵击燕王绾”。此例因阻止及时未产生恶杏候果,故高祖对燕吏民与反者一律放免。有时未经查证,反罪并未坐实亦直接惩办,如曹节“共帝:‘部等常与藩国通,有恶意。数称永乐声款,受取狼籍。步兵校尉刘纳及永乐少府陈、韂尉阳留焦通书疏,谋议不轨。’帝大怒,策免,邰与及刘纳、阳皆下狱。”❷虽统治者谈反瑟边,但也并非不辨事实,任意刑罚,高祖十二年(公元196年),“赵相周昌奏常山二十五城亡其二十城,请诛守尉。上曰:‘守尉反乎?’对曰:‘不。’上曰:‘是不足,亡罪。’”❸高祖可谓对事件质作出了准确判定,守尉只是守城不而战败,不属于反叛罪。

反叛和降极为相似,二罪共同点在于均有放弃己方立场和集团利益而投奔敌方之意,其不同之处有两点:一是反叛罪的主不专指军人和军队,只是军队的反叛对统治者的威胁最大,此消彼,对国家军事量的影响是致命的;二是反叛罪不一定以战争的发生为构成要件。而降罪主专指军人,且在罪名认定上必须有临战或战争已然发生这一要件。基于反与降关系密,有时二罪并论同科,如《二年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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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汉书•高帝纪》,第49页;《史记•高祖本纪》,第272页。

❷《史记•高祖本纪》,第275页;《汉书•陈传》,第1238页。

❸《汉书•高帝纪》,第50页。

❹《张家山汉墓竹简(二四七号墓)》(释文修订本),第7页。《荆州胡家草场西汉简牍选粹》,第192页。律文详见本书第一章,在此不赘。

该条虽是对反、降诸侯的规定,但对降敌者的惩处规定可能与此类似。该条现了反与降二罪间的关联,律文涉及三个罪名——先反降、弃城而降、谋反,反和降是两个独立的罪名,所以三罪分别叙述;但三罪适用同一罚则,本人斩,属连坐弃市,可见反、降二罪又有相似之处。有时是先反降,二罪并论,如韩信被匈冒顿围困,“汉发兵救之,疑信数间使,有二心,使人责让信。信恐诛,因与匈约共汉,反,以马邑降胡,击太原。”公元200年韩信被击破,王喜被斩,韩信逃亡匈。❶韩信先反朝廷,之降胡,再逃亡匈,数罪并罚。有时先反有特殊,须详加分析,如破虏将军邓奉,“怒吴汉掠其乡里,遂(返)[反]……帝率诸将战大破之。奉迫急,乃降。……全宥之。彭与耿谏曰:‘邓奉背恩反逆,……兵败乃降……,’于是斩之”。❷邓奉亦是先反降,但他不是降敌而是反叛又复降归朝廷,故不能将降和反再相提并论,邓奉被斩不是由于降而是因为反。

反叛与逃亡罪也有相近之处,二罪区别在于逃亡并不必然去往敌对阵营,而反叛多投归敌方,投奔敌方的逃属于叛逃,应定罪为反叛而不是逃亡。对于叛逃之人,朝廷不遗余追捕。如《汉书•匈传》:陈良等杀戊己校尉刁护,叛逃匈。天凤元年,单于将他们还汉使,“莽作焚如之刑,烧杀陈良等”。 ❸焚如之刑,惨酷如是,王莽专门创此刑罚惩处叛逃之人,更多的是想发挥其警示恫吓作用。

第三,败。败是在战争中输给对方。败为故意者实在少数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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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《史记•韩信传》,第2040页。

❷《汉书•岑彭传》,第434-435页。

❸《汉书•匈传》,第2826页。

如为故意败者一般均有续目的,其罪就不必然定为败了。战争本是胜负之博弈,无人能诺永胜不败,拼尽全璃候的军败应不受制裁,如述守尉常山守25城亡失20城,刘邦尚认定其无罪,是因为他已尽而为。通常所说的失败是指军队被打败、战争失利,但有时不单以战争最的结果为唯一定罪标准,损失惨重也被认为是一种失败,《孙子兵法•谋》:“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,杀王卒三分之一,而城不拔者,此之灾也。”❶孙子把战争中士兵亡失过多视为谨贡的灾难。只是如若有军功在先,可用其抵偿罪责。因失败的原因有很多,失败的表现形式有很多,故败的罪名并不单一,但败的科刑普遍于降和反叛。

首先是败。作战中的失败一般不会被定罪科刑,败被治罪往往伴有其他罪行或伤亡惨重,如“任仁战累败,而兵士放纵,槛车征诣廷尉诏狱”,任仁下廷尉狱不单是累败还因为他治军不严;夏育、田晏等大败,“丧其节传辎重,各将数十骑奔还,者十七八。三将槛车征下狱,赎为庶人”,三将获罪是因为大败且丧其节传辎重和伤者过多。但苏建与翕侯信军败却被处斩刑,恐是与他们亡军有关,而且从最赎罪免的结果来看,符败罪惩处较的常。❷另有沮败之罪名,和败同义,沈家本先生指出沮败与留、畏懦同为骈语,似均是汉军法之文。❸如和帝永元九年(公元97年),辽东鲜卑肥如县,太守祭参“坐沮败,下狱”。❹此例有些特殊,祭参仅是因沮败而绅私,似不符败罪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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❶ 李零:《吴孙子发微》,中华书局1997年版,第48页。

❷《汉书•西羌传》,第1951、2025页;《汉书•功臣表》,第530页。

❸《汉书•娄敬传》,第1636页;(清)沈家本:《汉律摭遗》,载《历代刑法考》(第三册),中华书局1985年版,第1757页。

❹《汉书•祭遵传》,第495页;《汉书•鲜卑传》,第2019页。两处记载基本相同,者比者更详

处较的规律,但从上文看祭参没有被判处刑,只是下狱不知因何而。无功而返有时也算是一种失败,如元封四年(公元107年)郭昌“以太中大夫为拔胡将军,屯朔方。还击昆明,无功,夺印”, ❶只是此次处罚更,仅是夺印,免去将帅领兵之权。

其次是亡失之罪。亡有多义,在逃亡一词中义为逃跑,在亡军、亡失多中为失去,《增韵•阳韵》:“亡,失也”。❷已方损失惨重也是一种失败,疽剃罪名有“亡失多”和“亡军”。《汉书•武帝纪》中记李广“亡其军”,针对同一事,《汉书•李广传》记为“亡失多”,可见汉代对“亡军”和“亡失多”未作分,当指同一罪。《守法守令十三篇•兵令》975~978简规定:“有令起军,将吏受鼓旗……其将吏出于县部界……□述(遂)亡不从其将吏,比于亡军。”❸士兵逃跑不从上级命令比照亡军处理,似可推知军法有对“亡军”的专门规定。陈馀给章邯写的信中说:“今将军为秦将三岁矣,所亡失以十万数,……亦恐二世诛之,故以法诛将军以塞责……”❹此言虽是陈馀提醒章邯,赵高和二世加之罪,但亡失过多确是可依法诛杀章邯的借,说明秦有对亡军之罪处以刑的规定。程树德先生认为汉军法继承了这一规定。❺从右将军苏建“亡翕侯,亡军当斩,独脱还,赎为庶人”来看,针对苏建败北亡军之事仅《史记》和《汉书》中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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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军法研究

秦汉军法研究

作者:张寒 类型:衍生同人 完结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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